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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检察院牵头召开案件磋商会,聚焦行刑反向衔接“过罚相当”

发布时间:2026-05-26

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行政处罚该如何落地?面对既有法律框架与个案实质正义之间的失衡,近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磋商会,邀请市法院、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堂共议,探索案件最合理的行政处罚方案。



会议以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为研讨核心。会上,市检察院行政检察办公室负责人详细通报了案件基本事实及证据情况,明确本案仍在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如下:2021年3月左右当事人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非法捕获画眉鸟1只,后通过轿车从贵州运输至浙江省慈溪市的租房内赏玩。2024年12月,当事人又将自己在浙江省丽水市(具体地址不详)非法捕获的画眉鸟3只,通过轿车运输至浙江省慈溪市的租房内用于赏玩。经鉴定,涉案鸟类均为画眉,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人民币0.5万元。


焦点困局:行政裁量基准与个案实质正义如何平衡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规定了非法繁育及非法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罚款倍数区间,其中非法繁育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以上包含本数),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本案若机械适用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一方面,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将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同类刑事案件的罚金;另一方面,行政罚款金额将远远超过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行政处罚可能异化为“空头支票”。


多方磋商:“三个效果”相统一,共寻“过罚相当”最优解

会上,各方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经过充分研讨,各方就案件处理达成共识,不起诉≠不处罚,但处罚必须于法有据、于理相当。针对同类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当事人悔过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一定程度上分级降低罚款幅度。


本次磋商会议是检察机关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践行“过罚相当”原则的生动实践。我们相信,只有让每一次处罚都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